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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拆迁历程终获赔偿四十七万

2001-02-20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邓婷 通讯员 刘燕晨 张君良 我有话说

最近,80高龄的李某终于拿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拆迁公司赔偿其房款47万余元。为了自己的两间私房,李某一家人奋斗了十余年,面对这迟来的判决,一家人的心情真是酸甜苦辣,回顾4年前的诉讼经历,一切还得从头说起。

李某有私房2间,1987年平平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产权人将2间私房卖给平平公司,房产过户手续由平平公司负责办理。李某在签订合同当日,将房屋钥匙交与平平公司,并收取该公司支付的房价款2万元。但是平平公司并没有办过户手续,1989年3月平平公司为安置拆迁户与高某签订安置协议,将这2间私房安置给高某夫妇并承诺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高某夫妇搬入争议之房居住。但是,平平公司也没有给高某夫妇办理过户手续。1995年李某到法院起诉,状告平平公司和现居住人高某夫妇,要求平平公司将2间私房退给本人,1996年经法院终审判决,私有房屋的买卖、租赁,必须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办买卖立契、变更所有权登记和租赁合同审核备案手续,禁止私人交易。而平平公司未遵守该规定,所以该公司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平平公司要为高某夫妇另安置房屋后,将争议之房腾空交与李某。同年12月高某夫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西城法院的一审判决。就在李某等待平平公司执行法院判决期间,另一开发公司却于1997年7月将争议之房拆除。原来该开发公司于1996年就已获得了该地区房屋的拆迁许可手续,1997年7月初,该开发公司在查阅房屋档案,知道该房的产权人为李某时,却置李某于不顾,和现住在此处的高某夫妇达成口头协议,为高某夫妇安置一套3居室楼房,并补偿私房款4万元,于是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已经不存在的房屋的后果。

李某一看此景,气愤非常,一定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一定要有个结果的信念支撑着她。这次她起诉这个开发公司,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6万元。而该开发公司自有它的一套理由,其称,虽然当时曾查到该私房的产权人是李某,但是一直没有找到此人;且该房是由高某夫妇居住,高某还出示了平平公司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故该开发公司认为产权人就是高某夫妇,同时也不知该房有纠纷,这样才做出以上安置。该开发公司认为其无过错,不存在侵权,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开发公司作为拆迁部门应当知道国家有关房屋买卖政策,其在拆迁时已经明知争议之房的产权人是李某,却仅凭当时占住该房的高某夫妇提供的卖房协议书和拆迁安置协议就确认高某夫妇是该房的产权人,并进行拆迁安置和支付私房补偿款,同时将李某的房屋拆除,该开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实际情况是争议之房已经拆除,无法再恢复,李某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还房内附属设施的诉讼请求,因所争议之标的物不存在,法院无法处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李某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某开发公司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法院判决某开发公司按照李老太太的私房建筑面积,并依照目前的拆迁补偿标准和该房的房价款赔偿因该开发公司拆迁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76000余元;诉讼费9000余元由该开发公司承担。

加快北京的旧城开发、改造需要大量的拆迁工作,作为开发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拆迁法律法规,使北京的房屋拆迁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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